附则
第三十一条凡国家和重庆市给予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比本规定优惠的,投资者可选择享受。
第三十二条本政策出台后引进的企业执行本文件有关规定,本政策出台前引进的企业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原荣昌委发〔2002〕3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荣昌县外经委(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