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内外投资者在荣投资兴办企业(以下简称投资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在我县境内依法投资兴业,不受行业、所有制、控股比例及投资形式的限制,均适用于本规定。